在这一背景下,2005年8月18日,《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下发。9月30日,国土资源部等9部门又联合发出《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提出了6项整顿任务和6项规范任务,明确了治乱、治散、治本的具体内容。2006年以来,以矿产资源整合为核心的治散工作正在全国逐步展开。云南省先后对锡、铜、铅、锌等6种矿产资源进行整合,探索出了国有资产整体划转的“云锡模式”、委托加工铜资源的“迪庆模式”,以及赎买退出、引进投资的“兰坪模式”等多种整合模式。
据国土资源部的最新数字,目前煤炭的整合进度良好,45个国家规划矿区已有19个完成矿权设置方案,22个完成了专家审查。国土资源部管理煤炭资源的长远目标是:力争到2010年,大型煤炭基地内小型煤矿的数量比现在减少70%,到2015年小矿基本退出。
“整合总的要求就是让它走集约化道路,规模化生产。一旦集约化,就能往现代化、机械化的方向发展,安全和环境问题也解决了。”傅鸣珂认为,资源整合之后,矿业权的秩序也会相应的好转,“因为都是通过经济手段获得权利,比较真实,矿主就会比较珍惜资源、爱护资源,也不会无缘无故侵犯别人的资源”。
傅鸣珂并不认为整合就是剥夺了地方的权力。“所有权人就应该管所有物是常识,矿是国家的,应该由国家管。国家如果管不了或者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面管,交给省里管,但关系要搞清。”他指出,“地方还是参与了二三级矿权的管理,地方的话语权还是很大的。”
对照市场经济国家的管理模式,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两点认识:第一,在市场经济体系下,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管理也是集中统一的;第二,为了既能体现所有权人——国家的意志,又便于管理,减少行政成本,他们大多采用部门集中下的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即对不同矿种实施不同级别的管理要求,这样使政令统一,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不干扰。
这种做法的借鉴意义在于,为了避免条块之间多头介入的弊端,需要在矿产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分级管理。现在中国正在试行的按照矿产重要程度、申请面积、投资额度等因素划分出三类矿产并明确不同层次的矿业权授权单位,从理论上是合理可行的,专家们建议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上升为法律。
目前全国共有172种矿产,据本刊了解,为了从根本规范矿业权秩序,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矿产的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将根据它们的重要性、稀缺性、贵重性、用途及市场需求等综合考虑实行分类。
在美国,矿产被分为三类,即可标定矿产、可租让矿产和可销售矿产。傅鸣珂认为,我国也可能划成这三大类。分类完成之后进行分级管理,第一类由中央政府管理,即国土资源部; 第二类,由地方的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第三类,由市县管理。“这里所说的管就包括审批、发证,监督等。”他透露,哪些矿产归为哪一类还没有最后确定,很多战略性矿产归为第一类,价值较小的建材类矿产分为第三类,“煤炭到底归为第一类还是第二类还在争论中”。
纵向权属明确的同时,横向上统一授权也应该解决。迄今矿业权管理条条分割的势头虽有所弱化,但其影响并未根除。随着撤并单位人员被安置在国家综合部门或具有行政权的行业协会以及垄断性公司之后,他们仍然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各种口实、各种方式顽强表现原来的管理思路: 或者利用规划权,或者利用项目审批权,设置各种前置或后续程序,或是通过单矿种立法,分割矿产资源法的统一性,压缩矿政集中统一管理的空间。
傅鸣珂强调:“为了和矿业权集中统一管理的客观要求相适应,并和国际惯例接轨,应当改变目前的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设立中多部门介入及权力分割的局面。”他建议,除了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外,其他综合部门及行业协会目前正在行使中的立项、审批等行政权力,应与矿业权的设立脱钩,以避免多头管理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