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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采购虚虚实实


作者:袭祥德、胡文峰   浏览次数:    更新日期:2006-3-31 17:30:34   字号设置:[ ]


虽然第16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已经结束了整整一个月,双方的谈判成果依然不为外界所知,这让洪仁刚心中越来越不安稳。
程序员出身的洪仁刚是中关村一家不大不小的软件公司的副总经理兼股东,负责政府和大客户业务。7月11日,他看到了第16届中美商贸联委会(JCCT)的消息。作为中美两国间最高层次的双边经贸磋商机制,美国商务部长古铁雷斯来华与中方就纺织品设限、知识产权、农产品市场、政府采购等方面进行了磋商。
此后的消息是,古铁雷斯单方面宣布,中国已经承诺会修改政府机关只可以购买中国软件的条例,容许美国及其他外国的软件进入这个价值可能达到80亿美元以上的潜在市场。
几天后,洪仁刚被美国硅谷的朋友告知,美国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中美商贸联委会的重要谈判成果:中国政府承诺购买美国软件和其他美国产品及服务,承诺在进一步考虑公众意见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定做出修改的过程中,中国将推迟颁布有关采购软件的规章草案;中国同时承诺,将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的步伐,将为此主动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进行技术性协商。
“我不知道这是否可以理解为中国将开放政府软件采购市场,将美国本土软件厂商纳入政府软件采购范围。”洪仁刚说,“这种承诺将改变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中只能采购本国软件的规定。”
近两年来,洪仁刚一直在跟踪有关《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草案的消息,他担心的是,如果中国推迟颁布这一明确软件行业如何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章,这个旨在支持本国软件发展的办法很可能就永远也出不来了。他和中关村的同行们一直希望,这项草案能将美国软件公司关闭在政府采购市场之外,为自己的长大提供时间。
7月底,洪仁刚在《电脑报》上看到国家信息产业部对美方说法矢口否认的消息,信产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司长张琪表示,所谓中国方面承诺不会在政府采购方面制定优先对待中国公司政策的传言,“信产部绝无此事,中方也没有这么说过”。
但信产部的辟谣并没有打消洪的担心,他不相信美国商务部发布的消息会是无中生有,而且在他看来,信产部的说法有明显漏洞。“按照200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必须首先选用我国的产品,只有在国内没有该类产品或是产品不达标的前提下,才允许选用国外产品。”他说,“法律规定的是只要有国产软件就必须采购国产的,而不是优先考虑,信产部的司长不会不知道这一点。”
让洪仁刚失望的是,此后中国政府一直没有任何官方机构对外公布中美商贸联委会的有关具体谈判结果和双方承诺。他担心的是:“中国在政府软件采购方面对国产软件的政策是否会走上与WPAI国家标准相同的命运,成为贸易争端的牺牲品?”

模糊的谈判结果
对软件企业的担忧,国家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博士认为,美国商务部有可能是把一个模棱两可的答复作为肯定的承诺,以宣传自己的谈判成果。“由于中国对美国的巨大贸易顺差,美国谈判代表需要用听起来更加实际的成果去平息国内压力,这种情况以前也不是没有过。”梅新育说,“我们的一些答复以后是不是会成为确定的承诺,那还是很成问题的。”
“即使中国政府在谈判中真的做了一定让步,但这更多可以看作是中国政府在贸易争端压力下的一种外交辞令,没有法律效力。”梅新育告诉《商务周刊》,这种承诺可以看作是一种谈判艺术,能不能落实很难说。
在中美贸易摩擦和反倾销战规模越来越大也越来越频繁的大背景下,如果说做出这一承诺是中国政府的一种谈判策略或权宜之计的话,那么中国政府在软件政府采购上已经多次让步却是不争的事实。洪仁刚和古铁雷斯都很关心的《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命运就是其中一例。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教授于安在接受《商务周刊》采访时也认为,“《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本来就没有明确规定最后出台日期,所以不存在推迟问题,最后有可能不了了之。”目前,于安教授正受商务部的委托,进行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签署方承诺情况的研究。
他介绍说,WTO成员的市场开放,历来分为第一市场(商业消费)和第二市场(公共采购)两部分。2001中国入世,仅仅承诺开放第一市场即商业消费市场。而第二市场的开放,需要通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来实现,将国际竞争引入传统上属于国内公共财政管理的政府采购领域,即各成员方政府是否应当用公款购买外国货。中国《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中国政府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只能购置国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所以被称为“国货条款”。如果我国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定》,就要对这一条的适用做出重大修改。不过,在加入WTO的谈判阶段,中国承诺将在今后合适时候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以实现中国庞大的政府采购市场向WTO成员全面开放。
在此背景下,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围绕政府软件采购,中美之间的争端和谈判从来没有停止过。一方面中国政府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采购本国软件;另一方面,美国等国外软件企业极力谋求进入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他们面临的主要障碍就是,中国尚未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定》,完全有理由通过《政府采购法》支持本国软件厂商发展,但最近几年,美国给中国的压力越来越大。
与此相对应的是,由于中国的软件产业相当弱小,多数软件产品又被跨国公司所垄断,中国软件厂商早已把严格和强化《政府采购法》视为最重要的生存机会。
但2003年以来,《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情况一直不尽如人意,其立法精神并没有得到贯彻,在政府采购特别是地方政府采购中,国内软件厂商并没有赢得更多的生存空间。根据信产部今年3月公布的统计数据,2004年中国省级政府采购办公软件共花费2.5亿元,其中用于购买国产软件的只有6120万元,仅占总经费的24%。在去年11月北京市政府软件采购风波中,时任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副司长的李武强愤然指责“不少省、市负责软件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置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于不顾,大规模采购国外软件,不采购或只是象征性地采购部分国产软件。这些做法不仅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而且沉重打击了国产软件的发展,把国产软件逼上了绝路”,他号召国内软件企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与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捍卫法律的尊严。
为缓解国内压力,改变政府部门近年来大量采购国外软件的状况,国家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等部门从2003年开始制定《政府采购法》在软件方面的执行方案《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图对政府部门采购国外软件施加严格控制,包括本国软件的认定范围、采购比例、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采购本国软件等等。
2004年11月,中国厂商盼望已久的《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财政部、信产部、科技部、发改委四部委会签后下发到企业,但是,平衡各方利益后出台的、以支持本国软件但不排斥国外厂商为主要原则的《意见稿》,却遭到了来自国内和国外的双重压力与质疑。
国内企业的质疑主要集中在该办法第三章,其中提出了《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对此表示,《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一说在《政府采购法》中没有依据,这一条款若不能取消,即是违背《政府采购法》。
美国的反对意见则来自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即本国软件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终形成,其著作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在国内的开发成本不低于总开发成本的50%软件产品。外方认为,这意味着,要想入围非本国软件采购,开发商必须在中国投资达到一定规模,这实际宣布了对美国中小软件开发商的大门已经关闭。
“在中美商贸联委会之后,《政府采购法》是不是要做修改,《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是否还出台,这些现在都是很敏感的问题,是国家需要做的决策,法学界和企业界现在关注与争论的主要是中国在什么时机下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曾参与《政府采购法》起草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刘俊海博士告诉《商务周刊》。
刘俊海认为,成员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必然法律结果是,各个缔约方有义务向其他缔约方打开本国或者本地区的政府采购市场大门。倘若两个缔约方供应商的综合竞争力旗鼓相当,这两个缔约国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就容易实现利益双赢的局面。但我国是否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应当综合考量加入后带给本国供应商的外国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究竟有多少。
“如果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结果,是向外国供应商单方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而我国供应商竞争乏力,则不宜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刘俊海指出,现在尚无确切的行业统计数字说明我国哪些产业的供应商在国外政府采购市场具有竞争力,他建议商务部应尽快会同国家发改委和各产业主管部门以及主要行业协会抓紧摸底。
他建议决策者对于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采取审慎态度。“当然,从谈判策略上考虑,应当承诺但尽量拖延加入进程,而学术界则需要深入研究如何运用《政府采购协定》留下的制度空间,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对国内供应商保护的具体制度。”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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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商务周刊    网站编辑: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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