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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才遇到官:舆论监督还是名誉侵权?


作者:胥晓莺   浏览次数:    更新日期:2006-3-27 14:40:04   字号设置:[ ]


 

继广受关注的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张西德诉《中国农民调查》作者诽谤案以来,又一起政府官员与新闻出版部门之间的名誉纠纷近日开庭。
2004年12月15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池州市交通局局长谢志坚诉《中国商报》社、新浪网侵权纠纷案。
2004年9月21日,《中国商报》第二、三版刊登了记者王和岩采写的特别报道《王兴尧,又一个交通厅长的宿命》。该报道由《王兴尧落马,又一个交通厅长的宿命》,“背景”《震惊全国的交通系统窝案》、《谁该为王兴尧案负责》和“链接”《安徽省交通系统窝案部分涉案人员》四篇文章组成,揭露了安徽省交通系统以王兴尧为首的贪贿“窝案”,全文约8000字。其中“链接”《安徽省交通系统窝案部分涉案人员》列举了19位涉案官员的姓名,谢志坚名列其中。原文为:“谢志坚:池州市公路局原局长,立案侦查中。”9月23日,新浪网对此报道进行了全文转载。
9月24日,《中国商报》社社长石尚岩和主编谭怀洲分别接到谢志坚的电话,声称他并未被“立案侦查”,要求更正。记者王和岩后经核查,无从找到谢志坚是否被“立案侦查”的官方声明。9月28日,《中国商报》社在自己的网站上将文中涉及谢志坚的那句话删除。
在此之前,《中国商报》社收到谢志坚代理律师王泽礼发出的律师函,称《中国商报》社和记者王和岩侵犯了谢志坚的名誉权,谢志坚将保留诉权。10月10日,《中国商报》社国庆后上班的第一天,即收到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谢志坚以名誉侵权为由,将《中国商报》社和新浪网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以新闻媒体为被告的名誉权纠纷如今并不罕见,仅2004年,本案被告辩护律师、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浦志强律师就代理了《财经》、《中国改革》、《中国农民调查》作者和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商报》5起媒体被诉名誉侵权案。
一审开庭后,谢志坚的代理律师、池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王泽礼律师称,在法院判决前,他无从对此案作任何评论。而《中国商报》社记者王和岩与浦志强都对《商务周刊》表示,一审败诉的可能性很大。
拥有丰富经验的浦志强对此显然早有心理准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审理的15起因新闻报道而引起的新闻侵权案件中,媒体胜诉的只有1起。“谢志坚告《中国商报》的案子事实较简单,也没有明星名人参与,并没有引起太多社会关注,但此案反映了新闻媒体在报道权和报道对象名誉权冲突中面临的普遍困境。”浦志强说。

内容失实与名誉侵权
此案中,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是:文章内容是否失实。这一点,也正是法院审理名誉权纠纷的主要依据。
根据199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项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性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时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二)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三)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原告代理律师在一审代理词中称,原告谢志坚并未被立案侦查,《中国商报》的文章“实属捏造事实,无中生有”,“被告有关原告的报道,不仅仅失实,而且极其不真实,致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
王泽礼律师强调,虽然报道中涉及原告的内容只有一句话,只是报道中的一个点,“但是对于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却是100%的”。
而被告代理律师浦志强则认为,王和岩的报道由四篇系列文章组成,洋洋八九千字,该报道的中心思想是揭露安徽省交通系统腐败的事实,“所反映的问题基本是真实的”;文章针对的是王兴尧,有关谢志坚的内容只有5个字,“只相当于文章的一个标点符号”,且报道中“没有侮辱原告的内容和语气”,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司法解释把媒体发表的文章内容的真实程度分为四个级别:完全真实、基本属实、基本内容失实和严重失实,但是并没有对“文章内容”这个概念进行定义。本案中,通篇文章的内容基本属实和5个字的内容失实孰轻孰重,法院将以何为判案依据,不到最后判决仍不得而知。而显然,这个问题是所有新闻媒体从业人员都异常关心的。
接下来的问题是,内容失实是否就等于名誉侵权?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是构成侵害名誉权的前提。“名誉权被损害是一个有待证明的事实,并不能根据文章内容是否失实作出相应判断。”浦志强对记者解释说,原告并未就其社会评价有所降低提供证据——街谈巷议没有证据支持,而原告的内心痛苦则不属名誉权审理的范畴。
区分内容失实和名誉侵权,对中国媒体也是有意义的,侵权需要媒体“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而对于失实但未造成侵权的行为,媒体只需要做出相应的更正即可。

官员名誉权与媒体监督权的博弈
本案的另一个特点是,控告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是一位政府官员。被告辩护律师浦志强认为,政府官员有接受民众和媒体监督的义务,而民众和媒体由于自身地位的局限,不可能保证绝不出错。浦志强因此认为:“要保证媒体对官员的舆论监督权,就必然相应缩小官员名誉权受保护的范围。”
浦律师介绍说,王和岩深入宿州市路桥公司等单位实地采访,接触了很多在任和离退休的干部,发现了安徽省交通系统集体腐败的事实。“在老百姓如今把反腐败比作‘隔着墙砸砖头,砸着谁是谁’的情况下,有消息来源指称谢志坚被‘立案侦查’,王和岩是有理由相信的。”浦志强指出,在记者被证明没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媒体在监督政府行为中的差错不应被认为名誉侵权”。
在原安徽省临泉县委书记、现任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张西德诉《中国农民调查》作者陈桂棣、春桃夫妇及出版社一案中,官员的名誉权限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浦志强作为该案的被告代理律师,在代理词中指出,必须将自然人张西德与县委书记张西德区分开。“不能将对县委书记张西德同志的批评,认为是对自然人张西德先生名誉权的侵犯。”他说到。
1964年,美国通过“沙利文案”,确立了凡是官员和公众人物起诉新闻诽谤案,必须证明对方具有“实际恶意”的原则。联邦最高法院布伦南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批评政府是公民的义务,正如行政是政府官员的义务一样”,而因为政府官员履行职务的言行受到了机关的庇护和豁免——受害者无权要求公职人员就其职务侵权行为“依法”承担与普通人相同的责任;从平等的角度出发,也应“禁止政府官员因指向他的公务行为的诽谤性虚假陈述而获得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被告在制造虚假陈述的时候实有恶意”。
中国亦有法学家指出,因为公众人物——特别是官员——承担了接受公众监督的义务,同时他们在自己的角色利益中也已经得到了足够的报偿,官员和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应适当弱化,对新闻媒介和公众的批评言论应适当宽容。
然而,这些意见仍停留在法理探讨阶段,中国现行法律中,仍然将官员和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未加区分地予以与普通人同等的保护。

不对等的权利与义务
此案也再次反映出新闻媒体在调查取证和事实核实过程中,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实困境。
“王兴尧系列报道”的作者王和岩告诉《商务周刊》,调查王兴尧案件时,她在采访安徽省各级机关时遇到了层层阻力。后来惹出官司的涉案人员名单,王和岩是从几位交通厅的退休老干部那里得到的。王和岩称,在此之前,她分别联系过安徽省交通厅、省纪委、省检察院反贪局,但是得到的答复都是“无可奉告”。而9月底谢志坚提出异议后,王和岩在核实过程中,仍然得不到官方“是”或者“否”的确切答复。
在采访权威部门的时候吃闭门羹或被搪塞,不是王和岩一个记者遇到的问题。记者负有保证信息真实性的完全责任,却不像公安机关拥有法律赋予的调查取证的权力,也没有法律保证政府机关有披露公共信息的责任,这使得媒体记者在对政府进行舆论监督时举步维艰。
浦志强认为,一旦报道被认定为侵权,则举凡发表单位和转载单位无不构成侵权的判决,也是现行司法的一个误区。他强调:“本案由5个字的内容失实,诉8000字全文侵权,到诉发表单位《中国商报》社和转载单位新浪网侵权,都是难以成立的。”
而在张西德诉《中国农民调查》作者等被告名誉权纠纷案中,原告起诉人民文学出版社的理由也是“未尽核实义务”。 浦志强反问道:“出版社的编辑部区区几人而已矣,就算他们打点行装重新走访安徽省50个县,就能取得比陈桂棣夫妇更为翔实的资料,并且得出比他们更加公允的结论吗?”
他认为,假如法律要求媒体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责任,让他们对所有的报道进行没完没了的“审核”,将导致媒体的无所作为和明哲保身,降低新闻监督力度,并最终损害公众利益。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风起云涌的时期。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整版政治广告《请倾听他们的呐喊》,声援南部争取黑人选举权的民权运动。文中特别提到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政府动用军警来镇压黑人的抗议活动。事实上,广告中有个别细节不够真实。虽然广告没有指名道姓,但4名蒙哥马利市的市政官员推测广告含有贬损他们履行公共职责的意思,因而在州法院提起了诽谤诉讼。市政官员沙利文还要求《纽约时报》和刊登广告的人支付巨额赔偿金。初审法院裁定诽谤成立并须支付赔偿金50万美元。在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维持初审裁定后,《纽约时报》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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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商务周刊    网站编辑: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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