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周刊》:俗话说“乱世用重典”,中国正处于犯罪高峰期,尤其你所说的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等职务性经济犯罪成为威胁公共利益的首要犯罪,维持死刑难道不是一种最有效的预防犯罪的方式吗?
崔武:著名的刑罚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说:“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
从我国历史上反腐败的教训来看,判处贪官死刑的作用也并不大。明朝皇帝朱元璋反贪的决心大、力度猛、奇招多,他甚至发明了剥皮实草之刑,但贪官还是越反越多。他没有也不可能从建立权力的阳光机制入手,从根本上清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我认为,过分倚重死刑的威慑效应,会忽视社会管理和风险防范的作用,转移人们对监督体系建设的注意力。而废除贪官死刑,有利于克服社会管理上的“死刑倚赖症”。对一个成熟的民主社会、法治社会来说,官员想贪污很少有机会,即使贪污了也会及早发现,很难走到把贪官养肥了再杀这一步。我认为,一个国家使用死刑过多,是这个国家管理能力差的表现,也是对自己管治水平缺乏信心的表现。就拿邯郸农行的金库管理来说,掌管钥匙的人不应知道密码,知道密码的人应该没有钥匙,取钱的人应该有录像监督,还应该有公安的外部监督。国家的治理也是如此,不能重事后惩罚,忽视事前管理。
我认为,一个把生命视为最高原则、把人视为最高价值的社会,才可能逐渐消除暴虐、冷血、贪婪和疯狂。当正义也在以叫嚣、残忍、暴虐和疯狂来展示力量时,社会为人所提供的就是恶劣的背景。
《商务周刊》:从国际上来看,很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在经济犯罪领域更是如此,中国在这方面的司法实践如何?
崔武:死刑作为一种残忍的刑罚,正被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废弃。截至2003年1月1日,世界上有76个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所有的死刑,另一些国家也在事实上取消了死刑。即使一些保有死刑的国家,也仅对暴力犯罪适用死刑。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说:“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最严重的罪行就是指暴力犯罪,如杀人、放火、爆炸、投毒等。对贪污等财产犯罪适用死刑就为该公约所禁止了。我国虽然还没有加入该公约,但法理无国界,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财产犯罪的数额无论多高,无法用生命相抵。
对中国而言,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比较理想的路径是首先从经济犯罪上开始。在“杀人偿命”这种观念还在中国人思想中根深蒂固的情势下,限制和废除暴力犯罪的死刑,一时还很难为民众所接受。但对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首先废除死刑,却值得考虑。
值得称道的是,最近几年,我国司法机关对贪污犯罪也很少适用死刑了。最近,我国政府还对加拿大政府保证不对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适用死刑。这说明我们对财产犯罪适用死刑的政策已经松动。我觉得这是好事。国际上有“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别的国家财产犯罪不适用死刑,如我们还沿用死刑,那贪官首先想到的就是出逃,结果导致外逃贪官很多,大量赃款无法追回。
《商务周刊》:如果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没有了这最严厉的震慑,犯罪者不是更有侥幸心理了吗?
崔武:废除贪官死刑,并不是纵容贪官,而是通过日臻完善的权力控制手段和风险管理体系代替死刑的威慑作用,让贪官难以坐大致死。
当然,废除贪官死刑要采取为民众接受的刑罚方式:一是必须提高法定刑期;二是设立不得假释和减刑的无期徒刑,真正起到比死刑还大的威慑作用。
特别说明的是:我说废除死刑要从贪官开始,并不是说对贪官要网开一面,而是说,贪官跟吏治有很大关系。吏治是一个根本,吏治问题解决好了,反腐败的关口前移了,官员腐败的机会少了,其他问题都好解决。我们要有废除死刑要从贪官开始的气魄。我也痛恨贪官,我是中国民告官网的版主,我代理了大量的民告官案件,我更知道贪官的问题出在哪里。有人说我呼吁废除贪官死刑是与贪官媾和,甚至是挑动阶层对立,真是匪夷所思,曲解用心。
《商务周刊》:但目前在中国监督机制缺位和吏治腐败没有有效解决途径的情况下,废除死刑后如何威慑官员腐败和公务犯罪呢?
崔武:当然,对贪官的死刑不能一废了之。我的意思是说在加强权力的约束和制衡、加强社会的防范和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消除贪污犯罪的土壤,让公务人员没有机会犯罪,或者犯罪了能够被及时发现,不至于走上要到判死刑那一步。实践证明,国家的职能不仅在于专政,更主要在于管理。当一个国家的管理水平提高时,官员贪污不到或者一伸手就被捉,死刑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而刑罚至上主义者夸大死刑的功用,把贪官多说成是刑罚松弛导致的,明显是一叶障目,不见森林。大贪官多发是权力不规范运行、社会管理水平差的结果。我以为,国家防范犯罪,七分靠管理,三分靠刑罚。
如果废除了贪官死刑,又不想让民脂民膏流入贪官的腰包,那我们就会对执政者的管理水平提出更严格的要求,我们就会对民主和法治的进程提出更高的期待。废除了贪官死刑,执政者在管理上就会杜绝“刑罚依赖症”,会把更多的心思花在严密的社会管理和风险防范上。当然,如何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官员约束机制,是另外一个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