糟糕的美国知识产权体系不适合中国
——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谈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共享
作者:刘丽娟 浏览次数: 更新日期:2007-4-12 15:02:17 字号设置:[ 大 中 小]
当然,在制定知识产权制度时,并不能只采纳“学院派”专家的意见。因为“学院派”式的政治建言者们只关心西方制度的内容,并不了解西方制度具体是如何在社会运转中发挥作用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严谨行事,因为它事关各种责任。只有权利和义务之间平衡的制度设计思路,才能从这件非常复杂的事情中理出头绪。
《商务周刊》:那么在您看来,我们怎样在您所说的“中国经济新时代”中建立一种有效的创新制度?
斯蒂格利茨:一个完美的创新系统是各种有效因素的有机结合,包括政府金融支持系统、奖励体系和专利保护系统。政府对技术创新进行资助时,应主要集中于学校、公共实验室,或者公司的基础研究项目中。奖励体系主要是提高知识产权对于社会价值的回报,比如我们应当多奖励治疗疟气等这类能够产生普及效应的技术研究,而不应当使知识产权成为垄断的力量。因为中国需要在发展市场经济中提高技术竞争力,所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垄断,限制知识传播,或者通过垄断提高应用该项技术的价格,肯定是不可取的。
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系统应当有利于市场竞争,并且成为发展经济的动力。当更多的技术成果能够让中国国内每个人以低成本享受并使用时,这将是非常了不起的成果。
我注意到,那些公众知识可以私有化的领域,往往是人们最热衷申请专利的方向。但是当公众需要这些专利带来的成果时,资源又会变得稀缺。我认为,中国在政策层面应更多支持那些能为社会带来前进动力的技术研究。这些研究能够降低资源消耗,而不一定是以节约劳动力为目的。
所以,我们必须在良好的信息传播中,从政策层面引导技术研究方向,避免新专利体系的不平衡。我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体系应当从美国体系中吸引教训,而不是照搬或者屈服。
创新系统是中国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中国领导人所提出的建立和谐社会新模式想要成功,就必须意识到中国专利系统与发展目标的不适应性,而不是专注于GDP这样相对狭隘的发展目标。
现在,美国已经修改了《破产法》,因为原来的法律条文对那些失去偿付能力的人过于苛刻,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就是说,西方社会会考虑各种与市场相关的因素和一系列目标,而社会目标通常会是一系列制度中优先安排的因素。我想,中国在发展市场经济,建立有效的创新体系时,应该同样以社会责任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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